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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垃圾分类,具体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 字体大小:

    28日上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提出对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最低罚100元,最高罚500元。

    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在固废法规定可对个人进行罚款的基础上,此次我省修订条例,拟进一步对个人罚款的罚款幅度明确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这些乱扔垃圾的情形会被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条例特别指出,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因此,违反上述两款的个人,将会收到罚单。
    目前各地都已尝试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个人进行罚款,但处罚力度不一,其中北京、深圳、苏州、杭州处罚区间在50-200元,天津在100-500元之间,浙江则在新制定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将对个人力度最高可达3000元。  

    按上述条例,广东城乡生活垃圾分成四类:
    ●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有机易腐垃圾: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等。
    ●其他垃圾:指前三项以外生活垃圾,如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与此同时,近年广东还先后制定垃圾分类相关规划、实施意见、技术指引等,为全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了法律、政策和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