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规范用电行为,防止窃电行为的发生,预防用电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全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现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执行,以策安全。
附件: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电力 处理 规定 通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后勤处 2012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规定
为维护用电秩序,确保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窃电行为的认定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关于窃电量的确定
1、在学院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三、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
1、学院配用电管理部门对于查获的窃电者,应及时制止窃电行为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缴电费,并承担补缴电费三倍的违规使用电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教职员工(含昌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窃电或帮助他人窃电,除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一次窃电,按二级行政事故处分;第二次窃电,按一级行政事故处分;多次窃电,屡教不改的,解除劳动合同;属昌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建议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学生窃电的,除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行政处分。第一次窃电,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窃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窃电,屡教不改的,根据《学生手册》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载入学生档案。
4、因违规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因违规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物权人及受害人有权要求违规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直至提起法律诉讼。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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