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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7日 来源: 后勤处 字体大小:

    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指导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编制的背景。
    答:“十一五”时期,我国把能源消耗强度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确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扭转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上升的趋势,促进了结构优化升级,推动了节能减排技术进步,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一些地方对节能减排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能源利用效率总体偏低、政策机制不完善以及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推进。
    “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挑战与机遇并存。一方面,能源需求刚性增长,供需矛盾进一步凸显,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节能减排难度加大。国际上围绕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的博弈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节能环保领域技术竞争加剧,发展方式转变刻不容缓。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全民节能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各方面对节能减排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这些都为“十二五”推进节能减排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经过前期调研、编制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五个阶段,利用两年的时间,研究编制了《规划》。7月1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划》。
    问:《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规划》提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规划》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提出了基本原则,即:强化约束,推动转型;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完善机制,创新驱动;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规划》目标包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8-10%的总体目标,以及各行业、重点领域和主要耗能设备的具体目标。工业方面,提出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下降21%左右,并对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主要高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提出了目标要求。建筑方面,《规划》提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5%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15%。交通方面,对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水平提出了目标要求。主要终端用能设备方面,对锅炉、电动机、汽车、家用电器等设备提出了能效改善目标。公共机构方面,对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以及人均能耗提出了目标要求。关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对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纺织印染等重点工业行业提出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要求,提出了农业方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削减目标任务,并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率的目标要求。
    问:《规划》提出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规划》提出了三项重点任务,包括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关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主要包括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五项内容。
    关于推动能效水平提高,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农业和农村节能、商用和民用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工业节能主要对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提出了措施和要求。建筑节能主要从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和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交通节能主要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以及城市交通节能,大幅提高交通运输能效。同时,对农业和农村、商用和民用、公共机构节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关于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主要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农业源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内容。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将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环保标准和控制要求;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是根据减排形势提出的两项新任务,有利于进一步减少主要水污染物及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同时,大力推进大气中细颗粒污染物(PM2.5)的治理。
    问:十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划》提出十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分别是:节能改造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脱硫脱硝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循环经济示范推广工程、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工程。
    第1-4项工程主要针对节能,节能改造工程支持锅炉(窑炉)改造和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项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以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电、汽车、电动机、照明产品等。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支持一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的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通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十二五”时期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第5-8项工程主要针对减排,内容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电力、钢铁、建材等生产设备以及机动车等排放源脱硫脱硝改造,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通过实施减排重点工程,“十二五”时期形成420万吨化学需氧量、277万吨二氧化硫、40万吨氨氮、358万吨氮氧化物的减排能力。
    第9、10项工程兼具节能减排,第9项重点工程是循环经济示范推广工程,主要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共性、关键技术的培育、示范和推广;第10项是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工程,主要从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预警以及强化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夯实节能减排工作基础。
    问:重点工程实施资金如何筹措?
    答:据测算,“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总投资为23660亿元,其中,节能重点工程总投资约9820亿元,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约8160亿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约5680亿元。节能、循环经济、重点流域工业污染防治、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解决,各级政府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问:《规划》提出的保障措施包括哪些方面?
    答:《规划》提出了十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专项规划、产业政策时体现节能减排要求。二是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评价考核,实行问责制。三是加强用能节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供应能源、无约束使用能源的现象。四是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完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依法推进节能减排。五是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节能减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六是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具体包括价格、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政策。七是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建立能效“领跑者”标准制度,推行节能发电调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机制,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八是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节能减排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加快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九是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能力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加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节能管理体系。十是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崇尚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推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粮,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问:如何推动《规划》实施?
    答: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工作,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本地区节能减排规划与本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的协调,特别要加强约束性指标的衔接,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强化政策统筹协调,做好相关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执行的支持和指导,认真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